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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节能减排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16-11-03

  6、严禁私自接装用水管线,禁止在机关用水冲洗车辆。

  第七条用电管理:

  1、大力提倡节约用电,按照节能工作要求做好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等的用电管理。

  2、严格执行空调启用时间。根据季节气温变化情况,对空调启用实行分时段管理。夏季(6-9月)气温低于28℃、冬季(采暖期)气温高于16℃时停止使用空调,其他季节不启用空调。

  3、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办公楼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空调运行期间应保持办公场所门窗关闭。

  提倡自然通风,减少空调开启时间。办公场所无人办公超过一小时的,应及时关闭空调。

  因房间位置、朝向等特殊原因,造成室内外温差较大影响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采用增配小型电器等方式予以缓解。

  4、办公场所应充分利用日光照明,严厉禁止白昼灯、长明灯。自然光度足够时或办公场所无人办公超过一个小时的,应及时关闭照明灯。

  工作日午休期间(12:30-13:30)、节假日期间,公共区域不开启照明灯。

  会议室、审判法庭、信息机房等公共场所或特殊用房,根据工作需要开启照明灯或电子电器设备。

  楼梯、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在满足基本照明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照明灯具的功率和数量。

  5、工作人员应合理设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电源管理选项,及时关闭办公设备,降低待机能耗。

  6、下班或长时间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及时关闭所有非必要电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办公场所私自安装、使用与办公无关的电器设备。

  7、严格管理公共设备用电,减少公共用电设备的开启数量和时间。根据人员流量合理调整电梯启用状态和数量,尽量减少电热水器使用时间,实行分时按需管理。非因工作需要,公共场所的信息电子设备一律不予开启。非工作日及时关闭所有非必需用电设备。

  8、不断提升节能技术水平,积极推进空调、照明、办公、机房等设施设备的节电改造,大力推广节能省电设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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