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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供热计量技术导则》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11-25

  2.1.3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在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等调控装置。

  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

  2.2.1热源、热力站的节能及热计量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并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1.新建或改建锅炉时,应选用高效率节能锅炉,并应按系统实际负荷需求和运行负荷规律,合理配备锅炉容量和数量,如选用燃气(油)锅炉,其燃烧器宜具备自动比例调节功能,并同时具有调节燃气量和空气量的功能。

  2.燃气锅炉改造时应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热源或热力站进行节能和热计量改造时,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原循环水泵进行校核计算,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水泵,以满足建筑物热入口资用压差和系统调节特性的要求。

  2.2.2热源和热力站应在热力出口(一级网、二级网供水侧)安装热量计量装置;为计量热力站总热量及换热损失等,其一级网回水侧也应安装热量计量装置(有关热量表设计选型要求参照第三章3.3.3、3.3.4条款执行)。

  2.2.3热源、热力站需增设或完善调节手段,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

  1.热源和热力站应增设水泵变频装置,以满足供热系统变流量需求。

  2.热源或热力站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相匹配。

  2.2.4热源和热力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水处理装置(软化与除氧),应保证系统水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控制系统水质和系统补水水质溶解氧≤0.1mg/L。

  2.2.5改造后的系统应严格冲洗和过滤,水质应达到《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规定。

  2.2.6热源、热力站应设计安装相应的计量装置,用以计量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等应设计分项计量)。

  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

  2.3.1既有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时,应对室外供热管网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等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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