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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续)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7-15

  5.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应综合考虑热源(或热力站)、室外管网及室内系统的节能潜力,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整体节能。

  5.1.2 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与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

  5.1.3 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优先实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和变流量调节技术。

  5.1.4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5.2 热源、热力站节能改造

  5.2.1 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1. 更换锅炉时,应选用高效率节能锅炉,并应按系统实际负荷需求和运行负荷规律,合理配备锅炉容量和数量,如选用燃气(油)锅炉,其燃烧器宜具备自动比例调节功能,并同时具有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

  2. 燃气锅炉改造时应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2 对锅炉房或热力站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原循环水泵进行校核计算,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水泵,以满足建筑物热力入口资用压头和系统调节特性的要求。

  5.2.3 锅炉房和热力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调节手段,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

  1. 锅炉房和热力站应增设水泵变频装置,以满足供热系统变流量需求。

  2. 热力站和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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