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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5-16

  第六条 每项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应采用不少于8项建设部和河南省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其中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不少于4项),并在示范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70%以上。

  省建设科技试点工程应采用不少于5项建设部和河南省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及自选项目(须通过鉴定或评审),并在试点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可以是拟建工程,也可以是在建工程。拟建工程应在申报试点、示范工程前办理完有关工程审批手续。

  试点、示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 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的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可以是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单位、设计单位、科研单位或施工单位,也可以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南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4份;

  (二)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三)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应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及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第十条 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每季度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应于各季度第一个月的中旬前将申报材料报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建委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省辖市建委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下旬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科学技术与外事工作处(以下简称“厅科技外事处”)。

  第十二条 厅科技外事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建设厅批准列入“河南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计划”,并根据申报单位意向从中择优推荐候选项目申报建设部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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