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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4-08-28

  二、完善碳排放相关规划制度

  (一)推动将碳排放指标纳入规划。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以及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五年规划期碳排放目标,并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进行统筹部署。“十五五”时期,将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开展碳排放总量核算工作,不再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

  (二)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行动方案。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有关部署,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行动方案,细化碳排放目标控制的工作举措、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十五五”时期,细化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三)完善碳排放双控相关法规制度。全面清理现行法规政策中与碳排放双控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快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度,纳入碳排放双控有关要求。

  三、建立地方碳排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

  (四)合理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五年规划初期,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和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等因素,将碳排放双控指标合理分解至各省份。各省份可进一步细化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压实地市及重点企业控排减排责任。

  (五)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出台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明确评价考核工作程序及结果运用方式,对各省份开展评价考核。统筹建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以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为重点,纳入能源结构、能耗强度、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系统碳汇、重点领域绿色转型等指标。

  (六)推动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推动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碳排放核算,指导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按年度开展碳排放情况分析和目标预测,并加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协同。2025年底前,指导各地区开展碳排放预算试编制工作。“十五五”时期,指导各地区根据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编制碳排放预算并动态调整。“十六五”时期及以后,推动各地区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刚性约束机制,实行五年规划期和年度碳排放预算全流程管理。

  四、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预警管控机制

  (七)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

  (八)建立行业领域碳排放监测预警机制。摸清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底数与减排潜力,常态化开展碳排放形势分析监测,对碳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进行形势预警,并视情采取新上项目从严把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严管控、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从严管理等措施。条件成熟时,将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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