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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11-16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 前引部分

      第八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

      (对象) (用途) (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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